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康文毅法官簡芳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家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