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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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23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陸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