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簡字第3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30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8月31日本院98年度簡字第30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