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82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8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28號抗告人即原告廣浩鋼線鋼纜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8年9月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082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劉錫賢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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