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46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因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相對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98年度家聲字第468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