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0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思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2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陳思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受理後(108年度簡字第2621號)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