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房屋買賣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38號原告 蔡秉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宗桓蔡政勳蔡政廷 間請求房屋買賣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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