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韻華 輔佐人即被告之父 王福臣輔 佐人即被告之母 石蘭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上訴人即被告王韻華酒後駕駛車輛之
日期「民國107年1月14日」,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劉俊源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附表頁數/欄位原判決內容更正後內容第1頁/事實欄第1行民國107年1月14日民國108年1月14日第4頁/理由欄,貳、實體部分:第6行被告於107年1月14日被告於108年1月14日第4頁/理由欄,貳、實體部分:第23行伊於107年1月14日下午10時伊於108年1月14日下午10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