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宏明
(現臺灣臺中地檢署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中)上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宏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宏明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567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然易字第339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