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元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具保人 陳明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959、5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胡元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8年4月18日經本院值班法官裁定,命被告於提出新臺幣6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俟具保人陳明佑提出保證金6萬元繳納等情,有本院108年度偵聲字第113號裁定、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可稽。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應於108年11月11日下午4時10分偕同被告或促其到庭,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警拘提被告無著,被告現亦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被告、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本院108年11月11日下午4時10分準備程序筆錄及報到單、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應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鈴煐
法官呂佩珊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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