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社區管理委員會職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96號上訴人丙○○
戊○○庚○○丁○○辛○○甲○○己○○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 律師被上訴人渴望村社區管理委員會即三和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
員會法定代理人壬○○被上訴人癸○○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社區管理委員會職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進柳
法官劉雪惠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