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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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壢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3年度易字第118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蔡寶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