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侵附民字第22號原告A女(代號0000-000000,詳對照表)法定代理人A女之祖父(代號0000-000000A,詳對照表)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被告 詹富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2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甲○○與原告A女乃透過網路上之「愛情公寓」交友網站認識,被告於民國100年6月12日駕駛自用小客車藉口載原告看考場為由,待原告乘坐於被告之車時,先於同日中午12時、1時許,在臺中市○○路旁,違背原告之意願強行命原告為其口交,同時以手隔原告長褲撫摸原告下體,以此方式對原告強制性交得逞1次。另於同日下午2時許,將原告帶至被告住所房間,利用其體型、力量的優勢,對原告再次強制性交得逞1次。爰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強制性交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蕭一弘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本件正本關於原告之身分資訊,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規定,應予保密;對照表為裁判之一部分,依同法規定不得揭露。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