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弘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毒偵字第104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適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弘儒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一)犯罪事實欄第7行之「7月12日」應更正為「5月16日前3日之某時」;(二)證據部分增列「刑案現場照片5張、扣押物品照片6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三)審酌被告張弘儒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法院論罪科刑執行完畢後,猶不知悔改,再行施用毒品不輟,不僅戕害自身健康,更辜負國家將之視為病人,施以觀察、勒戒處遇之苦心,並考量其對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暨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家庭小康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蔡柏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種類及數量│驗前淨重│驗餘淨重│滅失重量││││(公克)│(公克)│(公克)│├──┼───────────────┼────┼────┼────┤│1.│甲基安非他命1包(透明結晶)│3.4500│3.4358│0.0142│├──┼───────────────┼────┼────┼────┤│2.│甲基安非他命1包(透明結晶)│3.4405│3.4352│0.0053│├──┼───────────────┼────┼────┼────┤│3.│甲基安非他命1包(透明結晶)│3.4518│3.4467│0.0051│├──┼───────────────┼────┼────┼────┤│4.│甲基安非他命1包(透明結晶)│1.7467│1.7437│0.003│├──┼───────────────┼────┼────┼────┤│5.│甲基安非他命1包(透明結晶)│0.8999│0.8943│0.0056│├──┼───────────────┼────┼────┼────┤│6.│甲基安非他命1包(透明結晶)│0.1224│0.1208│0.0016│├──┴───────────────┴────┴────┴────┤│備註:││①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年4月1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②102年度安保字第172號扣押物品清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