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4號原告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展 訴訟代理人 楊為明
曾國進 被告 陳軍佐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原告之請求權基礎未臻明確,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