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38號
上訴人 黃麗玲 上訴人 盧雅倫 被上訴人高雄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黃仙 在被上訴人 吳敏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藤敦 律師
張正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
102年5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謝靜雯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