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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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文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文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文豪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施文豪因竊盜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分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不論適用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均無不同,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受刑人施文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1年12月28日│101年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26號│撤緩偵字第11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事││271號│9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26日│102年5月1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判││271號│99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25日│102年6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615號(已│執字第6600號│││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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