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79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嘉慶
陳孟竹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
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人認被告鄭嘉慶、陳孟竹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
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即被告鄭嘉慶、陳孟竹已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饒金鳳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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