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18號聲請人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乃成 代理人 胡惠閔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3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羅麗娟┌─────────────────────────────────────┐│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9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鈊象電子股│台灣中小企│99年7月31日│277,83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2│科風股份有│彰化商業銀│99年7月1日│5,733元│0000000││││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