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叔榮律師
魏其村律師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二○六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定。
中華民國96
刑事第十庭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