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弄14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易更字第5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字第5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有明文規定。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本院95年度易更字第5號判決,上開判決係於民國96年8月30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12頁),而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即96年9月15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97年1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月29日寄存送達被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於上開裁定送達發生效力後起算7日期間之末日(經加計在途期間末日為97年2月18日)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已逾補正期間,依上開說明,顯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楊麗文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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