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22號
原   告 V○○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   告 T○○
      P○○
      U○○
      卯○○
      C○○
      寅○○
      丑○○
      辛○○
      癸○○
      天○○○
      地○○
      宇○○
      午○○
            之28
            28號
      未○○
      I○○
      b○○
      W○○
      a○○
      Q○○○
      Z○○
      Y○○
      X○○
      M○○
      N○○
      L○○
      O○○
      A○○
      黃○○
      子○○
      宙○○
      R○○○
      F○○
      G○○
      D○○
      亥○○
      玄○○
      庚○○
      巳○○
            號
      E○○
      申○○
      戌○○
      壬○○
      H○○○
      乙○○
      己○○
      丁○○
      甲○○
      戊○○
      K○○○
      S○○○
      J○○○
      B○○
      辰○○
      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7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被告 羅明潭 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陸萬叁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
告P○○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被告U○○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陸萬叁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
告U○○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七項「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叁佰
元,由被告 羅明誠 、P○○、U○○各負擔新臺幣陸佰玖拾捌元
;被告卯○○、C○○、寅○○、丑○○、辛○○、癸○○、天
○○○、地○○、宇○○、午○○、未○○、I○○、b○○、
W○○、a○○、Q○○○、Z○○、Y○○、X○○、M○○
、N○○、L○○、O○○連帶負擔新臺幣柒佰零陸元;被告A
○○、黃○○、子○○、宙○○、R○○○、F○○、G○○、
D○○、亥○○、玄○○、庚○○、巳○○、E○○、申○○、
戌○○、壬○○、H○○○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陸元,
其餘新臺幣叁佰伍拾肆元由被告乙○○、己○○、丁○○、甲○
○、戊○○、K○○○、S○○○、J○○○、B○○、辰○○
、酉○○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
佰捌拾元,由被告T○○負擔新臺幣陸佰玖拾元,被告P○○、
U○○各負擔新臺幣陸拾玖元;被告卯○○、C○○、寅○○、
丑○○、辛○○、癸○○、天○○○、地○○、宇○○、午○○
、未○○、I○○、b○○、W○○、a○○、Q○○○、Z○
○、Y○○、X○○、M○○、N○○、L○○、O○○連帶負
擔新臺幣陸佰玖拾捌元;被告A○○、黃○○、子○○、宙○○
、R○○○、F○○、G○○、D○○、亥○○、玄○○、庚○
○、巳○○、E○○、申○○、戌○○、壬○○、H○○○連帶
負擔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壹元,其餘新臺幣叁佰貳拾叁元由被告
乙○○、己○○、丁○○、甲○○、戊○○、K○○○、S○○
○、J○○○、B○○、辰○○、酉○○連帶負擔」。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㈡「被告羅明潭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63,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P○○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6,3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㈢「被告U○○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63,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U○○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6,3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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