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小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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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萬零壹佰玖拾壹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