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小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6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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