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256號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余秀美 即 胡秀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