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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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65號聲請人乙○○
樓之2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其他繼承人(即第一順位繼承人 林南強 、 林南江 、 林孟嫻 、 林健美 、 林真理 )之住居所(可以其他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代替)。
(二)聲請人乙○○之印鑑證明。
(三)遺產相關證明文件(如國稅局開立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或稅捐稽徵處開立之全國財產總歸戶等)。
二、如聲請人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