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148號債權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六六計算之利息,及以該逾期利息依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六六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與逾期利息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一八計收違約金,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簡易庭法官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