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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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重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中)選任辯護人 許中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1月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8月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月7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恆吉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