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3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慶昌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8月1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8月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8月10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