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3號原告乙○○
號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 律師被告甲○○○
現應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23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姚國華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3號原告乙○○
號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 律師被告甲○○○
現應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23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