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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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97號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告己○○
壬○○辛○○丁○○乙○○戊○○被告 謙智 廣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位第七行關於「己○○」應更正為「被告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位第七行關於「己○○」,顯係「被告己○○」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被告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