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浩成農牧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蓬萊環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丁○○、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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