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2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九十五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3月27日98年度簡上字第95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上開裁定,由本院合議庭進行通常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黃宣撫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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