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繼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補字第35號聲明人甲○○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乙○○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