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祕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5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高熠選任辯護人于謹慈律師
林尚瑜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祕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為維護被告訴訟上之利益,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秀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祕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5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高熠選任辯護人于謹慈律師
林尚瑜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祕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為維護被告訴訟上之利益,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秀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