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44號原告 羅盛迪 上列原告因被告 林淑娟 所犯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交易字第652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因原告具狀聲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經本院刑事庭以本院年度交附民字第248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是原告應依前揭規定繳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費用,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1,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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