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重家上更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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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重家上更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上更二字第2號上訴人廖 蔡金蓮
廖芝辰 廖珠瑩 廖珠妙 廖珠英
廖珠玲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 律師追加原告 廖甘惠
廖治被上訴人 廖振祥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廖裕宏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劉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