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福銘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福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福銘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5、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附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列案件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
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3罪所處之刑,前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所示2罪,前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7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0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如附表編號5所示2罪,前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7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7所示2罪,前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4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3至7所示之罪,均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竊盜罪,罪質相同,犯罪情節類似、犯罪時間係在109年2月6日至110年7月25日間,部分犯罪時間相近、部分則有相當間隔,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與上開竊盜罪間,所侵害之法益有別,罪質有異,犯罪時間亦不相同,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受刑人於本院函詢其對本件聲請定執行之刑案件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稽,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毀棄損壞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⑴110年7月20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7月18日)⑵110年7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7月23日)110年5月1日110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623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041號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臺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547號110年度審簡字第1612號110年度易字第283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27日110年11月10日110年11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臺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547號110年度審簡字第1612號110年度易字第28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13日110年12月14日110年12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11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7號(彰化地檢:111年執助字第22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8號(彰化地檢;111年執助字第58號)編號1至2經臺北地院111年聲字120號定應執行刑為1年1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次)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⑴109年2月6日⑵109年2月10日⑴110年7月5日⑵110年7月25日110年7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48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560號等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88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02號110年度易字第779號110年度投簡字第441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23日111年2月25日111年4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02號110年度易字第779號110年度投簡字第44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23日111年4月14日111年5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86號(彰化地檢111年執助字第29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91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16號(彰化地檢:111年執助字第330號)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8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12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45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464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46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6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81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