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交簡字第2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2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家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5005號),本院臺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范家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第3行、第4行補充為「於同日上午7時許,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該處無駕駛執照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第6行「違警」更正為「為警」外,其餘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范家榮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酒後無照貿然騎乘機車上路,漠視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財產安全,所為不該。另衡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被告酒測值、酒後騎乘時間、距離等情節;與被告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暨參以被告自 陳國中 畢業,從事送貨員工作,月薪新臺幣3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翁嘉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姚志鴻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5005號被告范家榮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村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范家榮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凌晨3時30分許起至同日凌晨4時許,在位於臺中市東區東光園路之某處所,飲用保力達後,竟仍不顧公眾行車之安全,於同日上午7時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7時許起至同日上午7時37分許期間內之某時,行經臺中市東區建成路與樂業二路交岔路口,因違規紅燈右轉違警攔檢盤查,發現范家榮身上酒味甚濃,且於同日上午7時37分許,對范家榮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30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范家榮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警員職務報告書、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領回通知單、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之機車車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檢察官翁嘉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瓊芬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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