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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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45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
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誠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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