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451號
原 告 濬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丙○○
丁○○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4,
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