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小字第202號
被 告
即上訴人 乙○○
號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甲○○
號
上列上訴人乙○○間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79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