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14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