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14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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