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補字第216號
原   告 丙○○
一、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十八萬一千五百三十一
  元(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五千四百一十四元,以二0
  0九年四月八日新臺幣兌美金匯率三十三點五三比一計算,
  約合新臺幣一十八萬一千五百三十一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一千九百九十元。
 ㈡提出被告乙○○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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