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6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68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余雯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文景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景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