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戊○○丁○○甲○○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論罪與科刑欄第(二)點第7行「丁○○」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