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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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602號
原   告  徐雅敏
       趙福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 謝玉霞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原告前僅繳納2,000元,
尚應補繳11,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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