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602號
原 告 徐雅敏
趙福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 謝玉霞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原告前僅繳納2,000元,
尚應補繳11,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