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50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50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叁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
仟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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