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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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零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肆萬伍仟壹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於民國(以下同)92年10月27日向原告申請麥克現
金卡並簽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約定按年息18.25%計算,
延滯期間則以年息20%計算,每動用乙筆借款時應給付100
元之帳戶管理費。惟被告至95年5月15日止計結欠貸款餘
額245,136元正,及自95年5月16日起至95年6月12日止,
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即新台幣3,432元正);並自9
5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帳
戶管理手續費500元正及累待收息(即分段計算之應收利
息)1,213元正,經迭次通知清償,迄今仍未獲置理。
(二)依雙方所訂小額信用貸款契約第9條約定,前開借款不依
約償還本金或付息時,則本息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部
清償。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等情。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申請書、小額信用貸
款契約、債務人貸還款電腦查詢明細等件影本各一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綜上證據調查之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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