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721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7215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12月12日下午2時5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
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應收
帳款受讓合約書、交易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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